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凯发k8ag旗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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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作者:佚名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0日      

  

  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

  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暂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最终补贴标准,按照每辆车平均补贴6万元的规定,予以清算。国家后期出台新政策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经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凡是经地方政府批准或认定,准许其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公交票价,并纳入税务部门公交企业名录库的,可认定为城市公交企业。

  本方案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城市公交企业所有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本方案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38031-2020)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第四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指导申请人因地制宜选择更新车辆或更换动力电池,引导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辆。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是否为低地板及低入口车型等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对于生产日期在2018年以前、尚未执行编码的旧动力电池,可用生产厂家的相关识别代码代替,识别代码应具有唯一性。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企业法人签字、申报企业盖章。

  第六条 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年2月1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周周一前将当地前一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申报审核等有关情况(附件2-4)报省交通运输厅(邮箱:ahjt817@163.com)。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八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90:10比例共担。

  第九条 根据各设区的市摸排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数量,省财政厅向各市、县预拨6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并视情追加预拨资金。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另行清算。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5年2月15日前,通过“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yb.motcats.com.cn)填报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并从中导出报表(格式详见附件1-3),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加盖公章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补贴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另行制定。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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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jtt.ah.gov.cn/public/21701/122503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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